为什么规范不对主要土层作出明确的解释?

勘察规范要求主要土层原状样不少于6 个,这里的“主要土层”我的理解是基础持力层和需要验算变形时的下卧软弱层,只要满足6 个以上的土样指标就可以了,而其他土层土样数量可以少于6 个,是这样吗?规范中有没有对“主要土层”更确切的解释?请各位专家解惑,我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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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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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不应少于6 个(组)数据。对于建筑物基础形式已经明确的工程,主要土层应该也是明确的。如果采用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则主要土层包括持力层、下卧层和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的土层,这些士层的参数主要供持力层地基承载力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验算和沉降计算。如果采用桩基工程,则主要士层应包括桩侧土层、桩端持力层、下卧层和桩基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的土层

在太沙基咨询体制下,由岩士工程师主持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前的地质调查工作,此时地基基础设计的工程条件已经明确,包括基础类型、基础尺寸以及对地质调查的要求。因此,不难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要土层。

但在我国现行勘察、设计体制下进行工程勘察时,设计工作尚未开始,作用于基础的荷载还不够具体,究竟是用天然地基还是桩基还有待论证,究竟是采用短桩还是长桩都有可能。在这样的条件下,无奈只有按照最深的持力层要求布置勘察工作量,将长桩、短桩和天然地基几种可能的基础形式的要求都包络起来控制勘察的要求。因此,只有将勘察深度以内的土层都作为主要土层来处理,才能避免出现勘察成果不符合以后设计要求的尴尬局面。

所以,在现行体制下,只能将勘察工作中划分出来的土层,能标以土层序号的土层都作为主要土层,除非是透镜体、薄夹层等可以不作为主要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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