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部分消除湿陷量?

有一个地下1层地上12层剪力墙住宅丙类建筑,1级非自重湿陷性土,要求地基处理至少210KPa,并满足《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第6.1.1条“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问题来了,怎样界定“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有量化可操作的数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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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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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湿陷性土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 如基础宽度大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处理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或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2/3确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用整片处理。其处理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宜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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