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场地的20份勘察报告能否用同一份土工试验资料?

规范中每个场地每一个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能否这样理解:对于某些场地不是持力层而且分布不均匀的土层,可以不取原状土试样,而就做原位测试。因为规范中用的是“或”。

另外对于有些有20 家左右厂的场地,是工业区管委会统一委托的,野外同时间施工,在出勘察报告时又按户分别出20个勘察报告(厂比较小,一般5 ~ 10 亩左右)。像这种情况,是否也要每个厂按不同的土层取原状试样至少6 个?还是整个场地统一考虑, 20 个报告共用土样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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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个土试样的规定,在40年前巳经有了,那时人们对于这个规定的认识似乎比较清楚,心态也比较平和。

我们先研究我国对取样数量要求的变化历史:

1974 年,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TJ 7-74 )中没有提出取士或试验数据量的要求。

1977 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J 21-77 )第40 条规定:在同一场地每一主要主层的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的总数不得少于6 个,其中力学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得少于3 个。

1989 年,《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 7-89 )第3.2.4 条规定:对于一级建筑物采用室内剪切试验时,取主钻孔不得少于6 个。当土层均匀时每个钻孔同一主层沿深度试验不得低于3 组;当为多层且土层较薄肘,试验不得少于一组。

当时的规定是作为一条底线来执行的,在一个场地上,对一个土层来说,取样的数量一般是大大地多于这个数字。对于比较均匀的土层?取样可能少一些;对于比较薄的土层,取样可以少一些;对于比较小的场地,取样可以少一些。取样多少是由工程师来决定的,但再少也不能低于这个底线,大家都比较有统一的认识。

自从有了强制性条文,而这6个土样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人们不仅注意了这个规定,而且把它放在一个很不恰当的位置上,错误地认为它是对取样的控制要求而完全忘记了取样数量是一个统计数据子样数量的要求,本来是有科学道理的规定,为什么非要装扮成蛮不讲理的强制性规定呢?这是有些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结果走向它愿望的反面的一个生动的例子。

于是就有了20 家工厂出一份勘察报告和每家工厂各出一份勘察报告能否共用一份土工试验报告的问题。本来,如果是由20 家工厂独立委托勘察的报告,出20份报告是天经地义的事。现在是由工业区管委会统一委托的,如果出一份勘察报告,每个土层能否只取6个样?如果每个工厂分别出一份勘察报告,是否每个工厂的每个土层都需要取6个样?对整个场地是否每个土层就需要取120个样?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条文,可能只有这样的结论。

但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由有经验的岩土工程师来判断,这样大的一个场地( 100 -200 亩),即使出一份勘察报告,每个主要土层只取6 个土样,无论如何是不够的。但即使对每个工厂出各一份勘察报告,如果场地均匀,又是同时进行野外勘察作业,那么也不需要对每层土都取120 个土样。

为了在6 个土样上做文章,就产生了最好20 个工厂出一份报告的想法,以为这样就可以在整个场地只取6 个土样也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如果这20 个工厂属于一个公司,当然可以出一份勘察报告,但这么一个由20个厂房组成的工厂场地能认为6个士样可以符合技术要求吗? 20 家工厂共用的勘察报告就不是6个土样可以打发的,我们的工程师在这一点上是不能糊涂的。至于应该取多少土样,就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不应该由规范来规定。

规范的这个规定是指最少的数量,是一条底线,并不是技术-经济的最佳优化的数量。但现在常有一种误解,不管工程多大,都在6个试样上做文章,这不是岩土工程师应有的工作方法。

对于一个场地,究竟取多少试样为好,这是留给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探明土层的工程特性,确切掌握设计参数为准。如果士层的变化比较大,土层不均匀,就应该多取一些试样,否则可以少一些,但不能少于6 个。当然,这还与场地的大小、建筑物群的大小和土层的厚度有关。你想,对于2m 厚的土层和10m厚的土层,总不能取一样数量的试样吧?

你说的这个有20 个厂房的小区,场地的面积有100余亩,也不算很小了,你说对每层土只取6个样够不够,在这个范围内的土层是这么均匀?稀稀拉拉6个试样,每幢厂房下一个试样都不到,就能代表这个场地上这层土的工程性质的趋势,你相信不相信?反正我是不相信的,天然形成的土层不可能那么均匀。从我的直观感觉,想用规范规定的6个试样,在那么大的一个场地上只取6个试样,不管是一个勘察报告,还是分20个勘察报告都是不合适的。但这么一个场地是否需要每层土都取120个土样,每份报告6 个样,我想也是不必要的。在这样一次施工的勘察场地,可以划分若干个区域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不需要按每个厂房作为统计资料的单元。

现在确实有一些同志十分注意琢磨“和”与“或”有什么区别。其实,用取土试验好还是原位测试好,是两种方法都用,还是两者取其一,这也是岩土工程师根据需要与可能来选择的不同方案。对有些土层可能最好是用原位测试,如砂层,一定要求取多少试样,那岂不是太不合理了吗?所以,规范用了“或”字。但如果是需要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两种方法都用的情况,就不能说规范既然规定了“或”,不是“和”,两种方法就不需要同时用,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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